货用电梯为载货使用,安全性能难以保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擅自乘坐货梯,因货梯出现故障导致其从二楼高度摔下,造成了九级伤残的损害后果,该如何承担责任?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六十五岁的王某受刘某雇佣,在其经营的某熟食店从事取肉、清洗、煮肉等工作。2022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王某在乘坐货用电梯去库房取肉时因电梯钢丝绳断裂坠落而受伤。王某送医后被诊断为:双跟骨骨折、胸椎骨折、双足跗骨骨折、右足第五跖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某与刘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向法院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52568.1元。
刘某辩称,货梯上有明显的 “禁止上人”提示,且货梯旁边就有楼梯,王某上楼未走楼梯,而擅自乘坐禁止上人的货梯,且本人又操作失误,使货梯的电机过度运转,将钢丝绳上的卡口扯断,导致其掉落受伤,其存在重大过失行为,损失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刘某在其熟食店工作,与被告系劳务关系。原告受被告安排去冷库取肉,因电梯故障、钢丝绳、螺丝断裂而摔伤,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操作没有安全防护的升降电梯具有一定危险性,应当认识到货梯不能作为客梯使用,对因货梯出现故障导致其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所受损失的30%,其余70%由被告承担,遂判令被告某熟食店赔偿198491.7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王某自负。
对于公民在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予以处理。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条分别对三种损害情形作了规定:提供劳务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提供劳务者自己遭受损害的;提供劳务者被他人造成损害的。本案王某在劳务中受伤,即属提供劳务者自己遭受损害的情形,对此,应依“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析案定责。
1.适用本条应以王某和刘某之间成立劳务关系、王某是因劳务致伤为前提。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王某在刘某的熟食店清洗、蒸煮肉制品,按照每月3300元领取工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王某去库房取肉时受伤,在其提供劳务的范围之内,是劳务工作的一部分。如果王某非因劳务原因,而是在工作时间、地点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则不适用该条规定。
2.王某自身存在过错,应依法减轻接受劳务一方刘某的责任。货用电梯只允许承放货物,不能作为常规载人。刘某的熟食店安装的货梯是由钢丝绳、架板、手动开关按钮制成的简易升降设备,供店铺日常存取冷冻制品使用,并无人身安全保障,载人存在巨大风险,应当严禁人员乘坐。王某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又在熟食店工作多天,对于店内货用电梯的安全性能应当明知,但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擅自乘坐严禁上人的货用电梯,因电梯上升后电机一直运行钢丝绳被绞断致使站在梯板上的王某从二楼高度坠落受伤,对于这一事故后果,王某自身存在过错。同理,刘某作为熟食店主,自行在店内安装简易货梯,却未对工人进行电梯安全意识培训、张贴相关警示标志,导致工人王某在工作时发生事故,亦存在过错。因此,从王某受伤的事实、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综合分析,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各负相应比例的责任于法有据。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