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防爆电梯安装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作业指导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爆电梯的安装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一防爆电梯检验的项目、内容、要求、方法与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报告书格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安装验收检验是指防爆电梯在安装(包括异地重装,下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本所,根据国家相关检验规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其进行的强制性检验;本细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本所根据国家相关检验规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在用防爆电梯定期进行的强制性检验。 第三条 从事防爆电梯的安装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如果采用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检验方法,必须经过本所检验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本所批准同意,方可公布实施。 本细则适用于曳引驱动式、强制驱动式或液压式的防爆客梯和防爆货梯。 第四条 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以下标准: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JB/T 8313-1996 金属材料碰撞火花试验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1987)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eqv EN 81-1:1998) GB/T 10058-1997 电梯技术条件 GB/T 10059-1997 电梯试验方法 GB 10060-93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TSG T7005-2004 防爆电梯型式试验细则(试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2]358号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防爆电梯安装验收检验以及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防爆电梯安装验收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时,应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或《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2]358号)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 (二) 防爆电梯安装验收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时,对防爆电梯的防爆部分应按本细则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 第六条 对防爆电梯进行安装验收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时,应配备符合相应检验规程所规定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测工具,且配备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测工具应能防止产生静电、火花、撞击,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使用的检验、检测要求。 第七条 检验人员在实施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影响安全的异常或者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第八条 本所对防爆电梯的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验收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或《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2]358号),及本细则的规定。 本所在进行检验之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过程记录,并做好原始记录,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安装验收检验。资料审查中发现涉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应当到施工现场予以验证。 第九条 对防爆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空气温度应当保持在5~40℃之间; (二)电网输入电压应当正常,电压波动应当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的各气体成份、指标应符合该防爆电梯的设计规定指标;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井道、轿顶、底坑)应当清洁,不应当有与防爆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基站、轿厢门口)应当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五)井道已经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防爆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且必须向防爆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 防爆电梯的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且由本所检验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具备相应防爆电梯的检验检测能力,方可以从事防爆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进行,并且应当佩戴检验人员资格标识。 第十一条 防爆电梯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检测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且防护用品应能防止产生生静电、撞击火花。 第十二条 防爆电梯现场检验时,必须由受检单位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方可开始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不得从事受检防爆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不允许有漏检或者漏记情况。原始记录表格由本所统一制定,正式发布后使用。 原始记录的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并且应当方便现场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如果有必要,有些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原始记录中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用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标注检验日期,并且有检验人员和校核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现场检验结束后,如果存在不合格项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工作(包括对整改情况的验证或确认)完成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或《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2]358号),及本细则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本所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安装验收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长期保存。定期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为两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经过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描述清楚的内容,应当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详细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或者“不符合”;受检防爆电梯不涉及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防爆电梯安装验收检验以及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及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的填写,应符合《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或《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2]358号)中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防爆电梯,以及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受检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已完成整改经过检验人员采取现场验证、查看整改单位提供的见证资料和整改报告等方式确认不合格,或者使用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未签署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且已达到上一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限的防爆电梯,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情况报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6年8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防爆电梯验收检验所需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防爆电梯验收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防爆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附件1 防爆电梯验收检验所需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内容要求 1. 基本参数 1)防爆电梯使用场所的危险等级分类和区域划分,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种类的证明文件; 2)防爆电梯的防爆型式和防爆等级。 2. 防爆合格证 1)防爆电气部件(控制柜、电动机、门机、制动器线圈、本质安全电路、电话、电风扇、照明灯具、电磁阀、电源插销、报警装置、监控装置等)防爆合格证的副本; 2)需要时,应提供所用电缆的阻燃试验报告副本。 3. 防爆措施的计算和说明 对无法进行防爆试验,不能取得防爆合格证的部件,应提供所采取的防爆措施的说明或计算: 1)载有125%额定载荷的轿厢以额定速度下行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情况下曳引钢丝绳和曳引轮摩擦能量的计算; 2)层门和轿门门扇采取的防爆措施及撞击能量的计算; 3)导靴采取的防爆措施及摩擦能量的计算; 4)限速器动作时摩擦能量的计算; 5)安全钳动作时摩擦能量的计算。 4. 防爆材质证明 1)采取的所有防止火花和静电措施的说明及必要的材质证明文件; 2)防爆液压电梯还应提供液压油牌号、型号和理化性能指标。 5. 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的特殊要求 1)防爆电梯限速器、安全钳、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合格证副本,该型式试验应在采取了防爆措施之后进行,并且在型式试验报告和合格证中应有对所采取的防爆措施的说明。 2)其余安全部件与主要部件均应提供防爆措施的证明文件; 6. 根据防爆电梯类型不同,还应分别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2]358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附件2 防爆电梯验收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检验项目 项目 编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1 防 爆 部 分 技 术 资 料 1.1* 防爆电梯制造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1)防爆电梯使用场所的危险等级分类和区域划分,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种类的证明文件; 2)防爆电梯的防爆型式和防爆等级; 3)防爆电气部件(控制柜、电动机、门机、制动器线圈、本质安全电路、电话、电风扇、照明灯具、电磁阀、电源插销、报警装置、监控装置等)防爆合格证的副本; 4)需要时,应提供所用电缆的阻燃试验报告副本。 5)对无法进行防爆试验,不能取得防爆合格证的部件,应提供所采取的防爆措施的说明或计算: a)载有125%额定载荷的轿厢以额定速度下行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情况下曳引钢丝绳和曳引轮摩擦能量的计算; b)层门和轿门门扇采取的防爆措施及撞击能量的计算; c)导靴采取的防爆措施及摩擦能量的计算; d)限速器动作时摩擦能量的计算; e)安全钳动作时摩擦能量的计算。 6)采取的所有防止火花和静电措施的说明及必要的材质证明文件; 7)防爆液压电梯还应提供液压油牌号、型号和理化性能指标; 8)防爆电梯限速器、安全钳、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合格证副本,该型式试验应在采取了防爆措施之后进行,并且在型式试验报告和合格证中应有对所采取的防爆措施的说明; 9)防爆电梯整机型式试验报告; 10)其余安全部件与主要部件均应提供防爆措施的证明文件。 查阅资料。 2 防 爆 电 气 部 件 及 线*▲ 所有暴露在机房、井道、轿厢、层站等处的电气设备和部件均应单独采取不低于整机防爆等级的电气防爆措施,位于防爆电气设备和部件内的元器件不必单独采取电气防爆措施。 外观检查并对照资料。 2.2* ▲ 凡有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和部件均应在外壳上设置防爆标志,标志标注正确、清晰耐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对照防爆合格证、对防爆标志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两者的一致性与有效性; 对照国家标准检查防爆标志标注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2.3* ▲ 在试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