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香洲区各单位聚焦精准执法,牢牢抓住“关键少数”,严格执行“一案双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压紧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集中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领域
1.对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18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珠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车间办公区阁楼临空部位和楼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2、配电室堆放喷漆、防腐漆等易燃杂物。该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夏某某作出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5月19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珠海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就该公司出租厂房给珠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行政主管邝某某作出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23年6月13日,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上级线索反映某在建工程项目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项目经理、总监均未在岗,未见6月实名制考勤打卡记录;2、电梯井内架体搭设不规范,变形严重且基础积水达1米深;3、厂房内多处临边洞口防护缺失;4、人货梯进出料门限位失效;5、塔吊顶升安全技术交底人未签字,塔吊安全验收表未附过程影像资料。经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项目施工单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钟某某作出人民币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7月16日,湾仔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在某项目现场施工时未佩戴安全帽、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时气瓶未做防倾倒措施且乙炔瓶和氧气瓶安全距离不足(相距不足5米),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经理覃某作出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