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忙关一下货梯门,却被货梯内突然坠落的板车砸伤。相应责任应由谁承担呢?近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在渠某诉郑州市某酒店用品经营部、河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中,2022年8月3日,郑州市某酒店用品经营部人员在使用板车进入货梯运送物品时,因货梯门没有关好而导致货梯未能上行。赵某在四楼因货梯使用问题与郑州市某酒店用品经营部人员发生争吵,此时在一楼的渠某应请求帮忙将货梯门关闭。在货梯开始上行时,因货梯内的板车未进行固定导致板车冲出货梯坠落将渠某砸伤。
事故发生后,渠某先后两次入院接受治疗,郑州市某酒店用品经营部为渠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渠某伤情经司法鉴定达不到伤残等级;根据渠某损伤及临床治疗情况,其损伤后护理期75日、营养期90日、误工期210日。
法院另查明,河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郑州某厨具市场提供物业服务,案涉货梯系该物业公司安装管理,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及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货梯为简易货梯(升降机),在该市场已经存在和使用多年,用于市场商户上下楼运送货物,由商户人员自行操作使用,只运货不载人,该物业公司未派人在现场管理。
管城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渠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等各项损失51084.76元;被告某酒店用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渠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等各项损失24056.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管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货梯由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安装,结构简单,货梯轿厢前后均无任何遮挡,其既未提供不存在安全隐患、符合安全标准的货梯,亦未派人在现场对该货梯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或安全警示,故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酒店用品经营部作为市场商户,在使用该货梯时应尽到审慎义务,合理安全地使用货梯,也应当预见到板车因货梯内异动有可能会产生移动甚至滑出货梯致使发生危险,其未将板车固定导致板车滑落造成原告损害,故被告某酒店用品经营部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各方陈述的案涉货梯的运行机制,只有在一至四楼的货梯门均完全闭合且摁下开关后货梯方能运行,被告赵某虽因使用货梯与某酒店用品经营部人员发生口角,但其争吵的行为及按电梯按钮的行为未对板车滑落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本案原告渠某是应他人请求帮忙闭合入门,属善意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据案件事实、原被告提交证据及鉴定结果认定,原告损失共计85141.26元。又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认定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51084.76元,被告某酒店用品经营部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34056.5元,除去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还应支付24056.5元。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本案中,渠某帮忙关上货梯门应视为好意施惠行为,符合人情社会的特点。那么在好意施惠的过程中,帮助人自己受到损失,被帮助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理上看,若被帮助人存在过错,那么应当根据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来判断责任的大小,如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本案中,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仅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货梯,也未派人进行监督管理或进行安全警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某酒店用品经营部作为货梯使用者,不仅在运送货物时未将板车固定好,还未在使用货梯时尽到审慎义务和商户吵架,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从情理上看,好意施惠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友善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意,是营造关爱与互助社会氛围的润滑剂,法律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者和维护者,应当保护好意施惠者的权益。
管城法院民一庭庭长范利辰提醒大家,“好意施惠”是值得社会积极宣扬与鼓励的行为,是人与人相互关爱、互帮互助的一种良好体现,但是好意施惠者在施惠时应注意审慎义务,确保在自身安全及能力范围内帮助他人,避免因好意施惠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失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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