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是世界噪音日,同时,很多小区也将迎来装修高峰,噪音污染再次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噪音扰民,该如何正当维权呢?海淀法院法官结合典型、实际案例予以解答。
王女士和尚大爷是上下楼邻居。王女士在家中多次听到钢琴声,认为由尚大爷造成,双方矛盾逐渐升级。王女士认为,尚大爷家中存在钢琴噪音甚至在夜间故意通过运动制造噪音,导致其患上严重的睡眠障碍症,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尚大爷停止噪音侵害,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并书面致歉。
尚大爷承认,近期儿子一家搬来与自己同住,孙女在家练习钢琴,但使用了专门的隔音垫;同时,他也承认,孙女近期有舞蹈演出,也曾穿舞鞋在瑜伽垫上练习过几次,但表示都在晚上八点前结束;而且,因孙女年幼,全家一般都在晚上九点前睡觉,不可能存在深夜制造噪音、进行骚扰的行为。
庭审中,王女士提交了录音、手机截屏作为证据,证明尚大爷一家在深夜及凌晨故意、频繁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但尚大爷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同时,王女士因噪音问题曾多次报警,出警后未对双方作出相应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主张尚大爷故意制造噪音,应就此提交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女士提交的录音中的声音系从尚大爷家发出。王女士虽曾报警,但并未有相关部门对尚大爷家作出相应处理。鉴于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安静、和谐的居住环境,对于居民生活尤为重要,邻里之间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发生争议时,建议各方先以平和的心态积极沟通、冷静处理;也可以寻求居委会、小区物业等第三方从中调解,共建宜居的生活环境;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等渠道依法维权。
但是,一旦打官司,当事人应准备好相应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小崔和小张是夫妻,二人自2012年起居住在某印刷厂宿舍。宿舍附近设有环卫清洁站,由环卫中心管理使用。小崔和小张认为,清洁站经常夜间作业,伴有巨大的振动、噪音和刺激的腥臭味,影响二人睡眠质量,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环卫中心拆除清洁站,并向二人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
环卫中心辩称,涉案清洁站符合相应卫生管理标准,下属作业队也制定了细化操作规范,最大程度避免了噪音和臭味,环卫中心已尽管理职责。
小崔和小张共同主张清洁站造成健康损害,并提交了处方、诊断报告单、医疗费票据等,但环卫中心对上述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不予认可。经查,小崔和小张曾多次就涉案争议反映情况,有关部门曾给出由环卫中心为二人另行租房居住的方案,因二人不同意,该方案被搁置。
法院认为,小崔和小张主张清洁站散发臭味、发出噪音,影响睡眠质量,并提交了诊断报告单等证据,但相关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环卫中心管理、使用清洁站之行为与二人的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二人要求环卫中心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就涉案清洁站是否拆除的问题,小崔和小张已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已就清洁站的保留作出答复,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环卫中心提交的证据,涉案清洁站符合管理标准,且为该片区唯一的清洁站,承担着周边居民和单位的垃圾消纳工作。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关部门已拟为小崔和小张解决住房问题,但二人未同意。因此,二人要求拆除清洁站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法官指出,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以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利益平衡。
居民有权利选择安静、便利的生活环境,对于房屋周围公共设施的设置和运作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调解、诉讼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应注意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积极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法官建议环卫等深夜作业部门,在夜间工作时,应考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采取更为有效、合理的措施,最大程度防止异味、噪音的产生,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陈大娘家的一间卧室与楼内的一部电梯的机房贴邻,夜间受到噪音困扰。为此,陈大娘与负责房屋建设、管理的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公司向陈大娘支付了25000元补偿款。陈大娘对补偿款没有异议,但认为电梯问题未从根本解决,机房没有采取隔声、减震措施,且机房长年24小时工作,导致不间断释放低频噪音传入自家居室,严重影响睡眠质量和身体健康,陈大娘起诉要求公司变更改造机房,将机房上移到楼顶或停用电梯,停止侵害。
被告公司代理人表示,涉案电梯的安装、工程及相应技术资料均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电梯噪音并未超标,属于国家标准范围内;公司已尽管理维修义务,对电梯进行维护,电梯运行正常。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相关部门在夜间十点以后,两次进行实地检测,测得的室内噪声值分别为33分贝和30.7分贝。
同时,楼房设计单位就涉案电梯出具函件,表示:电梯井道不宜贴邻卧室、起居室,电梯机房不宜布置在卧室、起居室的上层或与其贴邻,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设计院提出过该问题,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为节约投资,尽可能改善住房面积,经有关各方讨论后还是维持了该设计方案。
法院审理认为,《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排放标准》对噪声排放限制作出规定,虽然该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电梯设备产生的噪声的评价,但考虑电梯机房等楼内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低频噪音,确实对楼内居民造成影响。从切实依法保护公民健康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此种情况可以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评价依据。据此,法院认为涉案问题构成“噪音扰民”,被告公司应对电梯机房噪声污染承担侵权责任并停止侵害。
然而,关于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陈大娘坚持要求变更电梯机房位置或者停用电梯,但机房位置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受条件限制而设置的,且已验收合格。现将机房位置变更至楼顶上方需重新设计机房,在尚无相关可行设计方案的前提下,变更机房位置至楼顶不具备可操作性,停用电梯也将影响该楼内其他居民正常生活。因此,陈大娘要求的上述两种方案均依据不足,法院暂不支持,陈大娘可待将来提出其他可行方案后另行主张。最终,法院驳回了陈大娘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电梯房噪音扰民问题是近年来比较常见的纠纷,但整改上往往存在很大困难。对此,法官建议,房屋、电梯等公共设施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当切实考虑居民的居住需求,长远规划、审慎设计相关设施,并持续、定期对其进行管理、评价与控制,以免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新的纠纷。
出现噪音问题后,居民可以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共同商讨可行的解决方案,共建和谐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