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世界各国地铁、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迅速发展,大量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以下统称电梯)服务于公共交通领域,成为人们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运输工具。在电梯为我们带来便利生活的同时,电梯的安全性问题也成为大家关注和讨论的焦点。用标准化的手段来规范电梯的研发、生产、安装、检验、维护和维修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本文就行业标准和我国各省市电梯的标准化工作现状做整理和分析,期盼本文的撰写对下一步电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开展提供有益思路(本文数据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目前现行有效的电梯类的行业标准总计24项,相比现行有效的41项国家标准来讲,国家标准的数量约为行业标准数量的1.5倍。
从电梯现行有效的24项(有1项标准发布后但还未实施,实施日期为2014年7月1日)行业标准来看,最长标准年限的是《电梯完好要求和检查评定方法》(SJ/T31047-1994),标龄为20年;最短标准年限的是《内河船用电梯 第1部分: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JT/T881.1-2013),标准实施日期为2014年1月1日,标龄不足1年。总体来看行业标准的平均标龄为8.5年,与国家标准平均标龄4.62年相比,总体标龄较长,且从国家对标准标龄的管理要求一般控制在5年左右来看,电梯行业标准亟需修订。
分析行业标准的发布年代可看出有如下特点:一是1993年到1995年是标准发布的集中小高峰,这三年标准制定数量为8项,占电梯行业标准数量的33%。这三年标准发布较为集中的主要原因是建筑行业开始逐步扩大规模,大量电梯开始进入商用领域和民用领域,尤其是1992年成立了中国电梯协会后,该协会对电梯标准制定的推动更是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二是另一个高峰年份段是2011年到2013年,这三年标准制定数量为12项,占电梯行业标准数量的50%。这三年行业标准制定数目增加较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电梯事故频发,电梯安全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另一方面是国家加大了电梯的法制建设进程,把电梯安全纳入了特种设备安全重点监管的行列,尤其是2013年6月2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后,电梯安全进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作为法律细化的具体技术要求——标准,也大量出台配合法律的实施。三是从1992到2013的21年时间里,有10年未有标准进行发布,为所有年份的46%,可推测,我国电梯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或许不够完备,或者说基于标准体系的系统性规划有一定的缺失,未来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可以在系统性和全面性方面进行完善和考虑。
分析行业标准的制定部门可看出,电梯行业标准制定部门较多。现行有效的24个行业标准由13个与电梯有关的行业来做出规定,包括船舶、电力、社会公共安全、机械、建材、劳动安全、电子、商检、交通等。从多个部门均制定标准的情况来看,尽管电梯安全的行业主管部门是质监部门,但实际上电梯的全面管理涉及到多个行业、多个部门的共同规范,从更好地系统性规范电梯的生产、运行、服务和售后的角度来看,建议将来电梯行业标准的制定逐步统一到一个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制定或联合制定的形式中来,方有利于标准的统一性、协调性和系统性。
分析现行有效的电梯行业标准可知,行业标准主要集中在产品标准、零部件标准和检测规程上,尤其是产品标准数量较多,例如《船用乘客电梯》(CB/T3567-2011)、《船用载货电梯》(CB/T 3878-2011)、《液压电梯》(JC 5071-1996)、《内河船用电梯第1部分: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JT/T881.1-2013)等,共计7项,占行业标准数量的30%。零部件标准例如《电梯T型导轨》(JG/T5072.1-1996)、《电梯对重用空心导轨》(JG/T5072.3-1996)等共计7项,也占行业标准数量的30%。相比国家标准而言,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各有不同的侧重点,国家标准仅对较为常用的载人电梯进行了规范,而行业标准中特种用途电梯产品标准较多。
从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来看,24项行业标准中仅有2项标准采用了国际标准,即《住宅电梯的配置与选择》(JG/T5010-1992)标准采用了ISO 4190/6-1984(E),《电梯钢丝绳用钢丝》(YB/T5198-2004)标准采用了ISO4101-1983标准。其采标率为7%,相较电梯类国家标准77.5%的采标率以及其他行业的行标采标率而言是极低的,由此也可看出,行业标准和国际接轨的步伐较慢,大多的规定都基于国内的目前要求,标准的整体框架较为封闭。
在现行电梯行业标准中,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的间隔各有不同,最长的间隔期为7个月,例如《船用电梯电缆》(CB/T4255-2013);最短的间隔期为2个月,如《内河船用电梯 第1部分: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JT/T881.1-2013)。总体来看,电梯行业标准的实施间隔期平均为4.5个月,相比电梯国标的间隔期6.54个月而言,总体间隔期缩短2个月。即行业标准比国家标准的执行更为迅速和快捷。
目前可查询到的电梯类作废的行业标准有12项,作废年限大多为2010年以后。从数据上来看,2010年至2013年,作废标准7项,占作废标准总数的59%,尤其是2012年,当年作废标准3项,占作废标准总数的25%。由此可见,近四年来电梯行业加大了对标准的修订力度,集中人力物力重新审视这些标准是否适应时代的要求,对于已经不适应时代的标准开始加大作废和修订的力度,从而保障电梯运行的安全。
从废止标准的替代标准情况来看,12项废止标准中有5项标准直接废止,占废止标准总数的42%,另7项标准被其他标准所替代。在直接废止的标准中,有部分标准是由于国家标准发布,行业标准自动废止,有部分标准是由于不适应时代的发展,直接废止。
从废止标准的标龄来看,标龄最长为《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JG5009-1992),标龄为20年;标龄最短的为《电梯导轨》(JJ49-1987),标龄为9年。总体来看,电梯行业标准的平均废止标龄为13年,相较电梯国家标准10.96年的平均废止标龄更长。从该数据的情况来看,推测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经费投入可能不足,且相应的科研人员及电梯行业标准体系的整体工作规划不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对地方标准是这样界定的:“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全覆盖电梯管理的所有内容,且随着时代的进步,电梯大范围使用后所带来的问题情况层出不穷,为能更快速地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的相关事项,各省市根据自己特种设备监管的要求,出台了各自的地方标准,以形成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截止到2014年3月,可查询到的数据显示,我国电梯类地方标准共计发布了77项。
从电梯现行有效的77项地方标准来看,最长标龄的是安徽省地方标准《电梯安全技术检验规范》(DB 34/T093-1994),标龄20年;最短标龄的是四川省地方标准《电梯运行安全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要求》(DB 51/T1573-2013),该标准是2013年6月1日发布,2013年7月1日实施,至今标龄不足1年。电梯地方标准的平均标龄为4.6年,相比国家要求标龄在5年内的要求来看,地方标准的标龄较新。
从上图可以看出,电梯地方标准的制定主要集中在2009年之后,2009至2013年4年共发布标准59项,占全部地方标准数量的77%。尤其是2012年和2013年,年度制定标准数量均达15项,单独年份的标准发布数量占全部地方标准的19%。由此可见,2009年后,各省市对电梯标准的制定进入了高峰期。分析其主要原因在于:2009年后,商品房建设和保障房建设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使得电梯的运用得到普及,由此带来的“电梯困人”、“电梯夹人”、“载人电梯坠落”等相关安全事件也不断发生,造成了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由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对部分电梯安全事宜未做规定,给各地质监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为此,各地开始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来形成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以利于对电梯安全性的规范管理。
从制定标准的数量来看,各省市差异较大,发布电梯类标准最多的为北京市,总计17项,其中单2013年发布标准13项,且均为《电梯运行安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系列标准。不难发现,北京市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极为重视。在2011年发生的“7.15北京地铁四号线电梯事故”中,上行电扶梯发生设备故障,正在搭乘电梯的部分乘客由于上行的电梯突然之间倒转,导致踩踏事件的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26人轻伤。该事件发生后,在全国引起了较大反响,由此北京市迅速组织研究制定了电梯安全运行的系列标准,且取得了良好的实效。
其余制定标准较多的省市有:广东7项,上海6项,安徽5项,重庆5项。其他各省市制定标准数量较少,有9个省市未制定电梯类相关标准。从各省市电梯类地方标准的制定情况可看出,经济发达省市制定标准较多,西部省市制定标准较少,标准制定的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力度密切相关。
多数省市的电梯地方标准都集中在电梯的安装维修、日常保养、安全改造、能效评价等方面,在标准制定的内容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差异较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集中在电梯的产品标准、零部件标准和检测技术上,硬性内容规定较多;而地方标准的制定主要是对电梯的服务和管理提出了要求。
分析现行有效的电梯地方标准,发现有如下特征:一是部分标准的内容重叠较多,例如: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北京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均作出了规定。而检索对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未发现相关标准,仅找到特检行业规范一项,即《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有类似情况的标准还有电梯改造类标准。建议此类事项的地方标准可上升为国家标准,使该项工作在全国的要求能够统一,便于生产企业以及维保企业执行。二是由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要求略有差异,以及各省科研投入的情况不同,部分先进省市制定的标准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例如北京市对社会公众和电梯企业呼声较高的电梯报废标准进行了探索,在2012年出台了《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DB11/T892-2012),该项标准的出台,开创了全国电梯零部件报废标准的先河。三是结合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发展趋势,部分省市把电梯的节能环保工作也纳入了标准化的范畴。例如:上海市在2012年出台了《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与计算方法第5部分 电梯系统》(DB 31/T 668.5-2012 ),江苏省2009年出台的《电梯能源效率评价技术规范》(DB 33/T771-2009)等标准,在电梯能效评价方面先于国家标准进行了尝试,此类标准的规定,将会引导高耗能电梯大大降低能耗,将有利于我国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电梯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的有益补充,充分发挥了各自在标准化工作范围内的调整和规范作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执行以及其他相关规范,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电梯监管体系。目前该体系内的标准尽管还不完善,在监管中还有不适宜的方面,但是随着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力度加强以及经济社会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