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10•18”电梯较大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市监办〔2023〕73号)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川市监函〔2023〕377号)的部署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23年12月底,在全市开展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电梯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重要部件和保护装置安全状况为重点,深入开展在用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查处违规冒险使用电梯、不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压实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电梯使用管理水平、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质量,切实保障电梯安全可靠运行。
(一)开展使用安全管理自查自改。电梯使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即日起至11月30日,电梯使用单位要组织承担维护保养的维保单位共同做好自查自改工作。一是结合本单位电梯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电梯安全总监,逐台明确电梯安全员,并在“成都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录入(确认)设备信息、公示三类人员信息;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监督电梯维保单位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电梯问题隐患处置资金保障,确保事故隐患及早发现、及时消除。二是结合电梯特性和使用场景,修订完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载货电梯(含非商用汽车电梯),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明确主要用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使用管理;居民自建房、别墅作为经营场所且使用电梯的,电梯应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并履行施工告知、监督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并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共有产权的电梯,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经营主体管理电梯;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人员密集场所电梯的客流高峰时段,应安排专人在进出入口值守疏导,引导乘客安全乘梯。三是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及时将检验合格标志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二)提升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各电梯使用单位和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全面提升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质量,保证电梯安全性能。维保单位一是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等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做好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并在“成都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实时更新维保公示信息。二是结合维护保养计划和方案,在认真做好原有维保项目的基础上,务必在11月30日前,增加一次针对电梯反绳轮(含防脱槽装置、轴承、固定零部件等)、导轨、限速器、安全钳的维护保养以及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其中,额定载重量在1600kg及以上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额定载重量在3000kg及以上的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应在轿厢内装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额定载荷,以检修速度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悬挂装置为钢带的电梯,要排查钢带磨损量是否超标;对于需要定期拆解保养的柱塞式电磁铁型式的杠杆鼓式制动器,要排查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拆解保养。三是逐项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并及时将维保记录和实施上述增加项目维保时的水印照片或视频等见证材料存档备查,见证材料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均需保存,保存期至2024年12月1日。各电梯使用单位请于11月30日前将此次专项排查整治情况书面报属地区(市)县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电梯检验检测技术把关。电梯检验机构和自行检测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在2024年度的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工作中,承担检验、检测的机构要开展一次跟踪查验,巩固整治成效。检验、检测时,要逐台查验维保单位提供的相关维护保养记录及见证材料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共有产权电梯检验、检测时,应查验是否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经营主体管理电梯并办理使用单位变更手续。以上需查验事项如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向使用、维保单位发出检验、检测意见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实施检验、检测。
(四)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查验。即日起至12月31日,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要组织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质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查验电梯反绳轮、导轨、限速器、安全钳维护保养有无记录以及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的相应照片或视频等见证材料。要结合实际,对商贸中心、物流园区、集贸市场、建材家居市场等载货电梯使用场所,要做到全覆盖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将每台货梯的相关见证材料(需维保单位、使用单位确认盖章),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一并留存。检查发现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运行的,要采取措施责令停用整改。要加强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检验机构、检测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的要求进行检验和检测,规范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质量。市局将对各区(市)县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一)强化动员部署,深入排查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立即组织开展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强化检查执法,确保取得实效。电梯使用单位要组织维保单位全覆盖开展自查自纠,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把技术关,发现载货电梯大量载人、维保不到位、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等事故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在蓉各电梯制造企业要主动担起社会责任,依法加强对本单位电梯的质量跟踪和提供配件等技术服务,严禁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安全使用。
(二)从严监管执法,推动问题销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积极发挥属地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重点查处电梯使用单位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本通知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出具严重失实或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倒逼问题隐患整改销号。对检查中发现使用简易升降平台等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管理范围内的设备,要提醒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并及时通报属地安办或政府。
(三)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信息报送。专项排查整治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宣传警示教育,积极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应急知识宣传,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努力提升全社会电梯安全意识。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请于12月14日前,填写《典型案件报送信息表》(附件1)、《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发送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