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1月26日讯(记者 林伟萍) 26日,记者从青岛市物价局获悉,目前,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出台本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收费减免政策规定,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80%交纳。
通知规定,本次出台的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幅度,仅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的减免规定。对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的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幅度,仍实行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的规定。
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区域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适用范围方面,通知规定,空置房屋是指房屋交付后连续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房屋,间断空置累计一年以上的,不在此次减免的范畴之列。
减免幅度方面,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80%交纳;对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交纳。
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申办,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后,方可实施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