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业务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业务规范》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办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根据公积金中心的授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第四条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以下简称公积金),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自住住房的。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为抵押权人;借款人为抵押人;具有担保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为保证人;受托银行为人。
第六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
(九)异地的借款人或配偶须具有近一年以上的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非本市户籍的须具有近两年以上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1.《个人信用报告》近36个月内记录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逾期记录的;
(二)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公积金中心、法院冻结以及其他不符合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的;
借款人是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公积金手续。共同申请人负有与借款人同等偿还的责任。
2.借款人账户余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倍数(15倍)×缴存时间系数
(一)额度由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缴存年限、缴存基数、《个人信用报告》记录、年龄等要素确定,且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
公积金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期限为30年。实际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剩余使用年限。
(三)期限在1年以上的,新发放公积金按发放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档次标准执行;存量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从次年的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五)异地申请人及配偶需分别开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同时提供至少一方宝鸡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的户籍证明或两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1.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销售不动产统一》;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及配偶持相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部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的基本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及配偶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担保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二)普通新建商品房抵押价值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总价;普通再交易住房抵押价值按照买卖双方成交价或评估价二者孰低值确定;
(三)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和人的监督检查;
(四)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馈赠、变卖、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五)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担保终止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借款人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未取得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之前,由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一)保证期限为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正本交由抵押权人收执之日止。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设定后,《不动产登记证明》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期间,公积金中心为抵押物的第一受偿人。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自发放之日的次月进入还款期,偿还方式分对冲还贷和银行账户还款两种方式。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期足额偿还本息。逾期的偿还,应先还逾期部分,再还正常还款部分。
第三十三条 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借款人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提前部分偿还的,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第三十五条 逾期催收。对借款人拖欠1-6期(含)的逾期,采取电话、上门催收或向借款人、保证人下达《逾期催收通知书》《律师函》等方式催收;对借款人拖欠7期(含)以上的逾期,对借款人、保证人依法向公积金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档案。档案资料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公积金中心应将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的所有申请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配偶及其担保人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本息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抵押物处置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偿剩余本息及抵押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公积金中心有权直接扣划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偿还逾期本息。
第四十二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根据公积金中心的授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第六条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的,在尚未结清前,职工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可提取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单位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房。可提取购房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其中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总额不超过补差价款。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四)偿还商业住房或异地住房公积金本息。可提取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本息额,还款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前部分偿还、提前一次性结清的,提取额分别不超过提前部分偿还、提前一次性结清本息额。
(五)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可提取租房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住住房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赁住房房租金额;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额不超过一万元。
(六)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增设电梯实际支付金额,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七)对冲还贷。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中直接划转资金偿还其住房公积金。其中,按月划转的,划转金额为当月应还本息额;提前部分偿还的,划转金额为万元整数倍,同时保留6个月还款额;提前一次性结清的,划转金额不超过剩余本息额。
职工退休、出境定居、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二)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三)职工本人因大病住院的,可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住院结算单上个人负担部分的总和,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 符合住房消费(对冲还贷除外)、特殊情况提取及司法划拨条件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年度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为百元整数倍;符合销户提取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提供已登记备案的签订日期三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商品房,还需提供商品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证明。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自住住房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凭条(或再交易自住住房买卖协议、收款凭证、银行转账票据)。
提供签订日期三年以内的购房合同、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盖章的分房花名册、付款凭证。
提供签订日期三年以内的《集资建房买卖合同》、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批文或集资建房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盖章的分房花名册、付款凭证。
2.提前部分偿还、提前一次性结清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一年内的提前部分还款凭证、结清凭证。
2.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房产信息查询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2.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退休证明(退休证、退休批文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表、单位出具的离退休证明、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领取证明中任意一项)。
3.单位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直系亲属书面申请和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就业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只能转移住房公积金,不得按销户办理提取。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按销户办理提取。
对冲还贷是指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采取系统自动划转的方式,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
1.按月划转。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月划转协议》,委托公积金中心采取自动按月划转的方式,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中直接划转资金用于偿还。
2.提前部分偿还。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采取系统自动划转的方式,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中直接划转资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
3.提前一次性结清。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采取系统自动划转的方。